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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 112年03月17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審查及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助於鐵路運輸或建設者。
二、財務計畫具可行性者。但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四、不得有礙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