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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 112年06月14日)
第 2 條
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各資產管理機關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前項資產管理機關,指依國有財產法規定之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