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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112年10月02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