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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年11月26日)
第 10-3 條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方式,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所定方式一辦理,並於事先公告周知。

公路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案許可時,同時敘明其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所採取之修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