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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年11月26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一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人按申請數量預繳,完工後按公路統一挖掘、修復單價及實際數量結算。

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應依許可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並於交通維持設施及鋪面修復完成時,分別函請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前項工程施工期間隨時派員巡查,如發現未依許可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