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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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覆議
( 108年12月31日)
第 16 條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