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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98年10月27日)
第 20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應廢止該檢驗機構之檢驗許可:
一、偽、變造檢驗紀錄文件者。
二、不依規定核發檢驗合格證明書或核發不實者。

前項不依規定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書不生效力,且經廢止檢驗許可之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檢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