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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查核及監督管理 ( 113年01月05日)
第 28 條
檢測機構出具之安全檢測報告,經審驗機構查證確有未符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事實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停止以該安全檢測報告辦理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之各項申請。

依前項安全檢測報告已取得之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審驗機構應通報公路監理機關停止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並通知申請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審驗機構報請交通部廢止該合格證明書及宣告該審查報告失效。

前項改善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通知公路監理機關恢復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