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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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3年01月05日)
第 36 條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