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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三 章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 ( 112年12月15日)
第 18 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應依據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擬訂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

第 19 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

第 20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八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前條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