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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 106年11月09日)
第 7 條
所有人為海底電纜或管道之維護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路線劃定之許可。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
二、維護期間。
三、維護之作業區域,並附具圖說。
四、施工計畫。
五、維護作業船舶。
六、緊急應變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海底電纜或管道,遭受損害應緊急維護時,所有人敘明原因,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進行維護,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於維護後檢具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