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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107年05月23日)
第 31 條
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