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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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105年04月01日)
第 15 條
節目中繼電臺應由工程主管負責相關工程技術及設備之維護。
檢具籌設許可證明文件申請設置節目中繼電臺者,其工程主管之資格應先依相關法規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