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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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 102年02月07日)
第 18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
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
三、申訴理由。
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