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0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號碼,包含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二、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電信號碼。
三、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碼。
四、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五、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第 3 條
電信號碼分類如下:
一、編碼:
(一)信號點碼
(二)號碼可攜網路碼
(三)行動網路碼
(四)其他系統內碼
二、識別碼:
(一)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
(二)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
(三)地理區域識別碼
(四)特殊服務號碼
三、用戶號碼:
(一)市話號碼
(二)行動通信號碼
(三)衛星通信號碼
(四)網路電話號碼
(五)智慧虛擬碼
(六)物聯網號碼

第 4 條
電信號碼之編訂格式如附件一。

第 5 條
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核配用戶號碼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電信事業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
三、應提出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