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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9日)
第 7 條
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