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9日)
第 9 條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