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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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 110年02月22日)
第 5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之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