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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  ( 80年12月18日)
第 11 條
海事報告於國內簽證時,一式五份每次應繳納簽證費如左,每增加一份應增繳百分之十之費用:
一、漁船、小船:新臺幣貳佰元。
二、國輪:新臺幣肆佰元。
三、外輪:新臺幣壹仟元。

海事報告於國外簽證時,簽證費依簽證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