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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 109年03月10日)
第 16-2 條
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
四、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