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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五 章 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 ( 108年08月21日)
第 162 條
海上航行之客船,除應依照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之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照客船之構造、穩度、及有關艙區劃分之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