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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檢查 ( 108年08月21日)
第 38 條
本規則所規定船舶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船材尺寸於接受檢查後,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有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