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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五 節 甲型船舶乾舷勘劃之特別條件 ( 108年08月21日)
第 108 條
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甲型船舶,其機艙圍壁除其上未設有可自乾舷甲板直接進入機器艙間之開口者外,應以高度不低於標準高度之封閉艉艛或船艛、或具有同等高度並有相當強度之甲板室蔽護之。乾舷甲板上機艙圍壁之開口處得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門扉。但經此門通往之艙間或通道應具有與該圍壁同等之結構強度,其與機艙梯道之間應加設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造之氣候密門,使兩者能予隔離。

第 109 條
甲型船舶如設有船舯部船喬或甲板室時,其艉艛與舯部船喬或甲板室間,應裝置有縱向與船艛甲板相平之永久性結構堅實之天橋,或裝設有甲板下通道等其他具有相當功效之通道。

無舯部喬艛之甲型船舶,船員往返所有工作艙間之通道,應設有經驗船機構核定之適當安全保護設施。

各獨立船員住艙之間,或船員住艙與機器艙之間,應於天橋之同一高度處,裝設經認可之安全通道。

第 110 條
暴露艙口位於甲型船舶之乾舷甲板、艏艉甲板或膨脹箱艙甲板上者,均應裝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成之有效水密艙口蓋。

第 111 條
甲型船舶具有舷牆者,應裝設有長度至少為露天甲板暴露部分長度一半之欄杆或其他有效之洩水之裝置。舷側厚板之上緣,應儘可能予以降低。

如船艛間連有箱艙,其乾舷甲板暴露部分之全長,均應裝以欄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