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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一 節 艛端艙壁及門扉 ( 108年08月21日)
第 73 條
封閉船艛暴露艙壁之結構,應具有驗船機構核可之足夠程度。

第 74 條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

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扉上,且應使門扉能自內外啟閉。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開口處之門檻,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距甲板之高度至少應為三八○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