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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31日)
第 41 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遇船舶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