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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二 節 客船及液貨船以外貨船之雙重底 ( 101年01月16日)
第 23 條
船舶設置雙重底時,其內底應延伸至船舷兩側,使內底任何部分均不低於平行於龍骨線之水平面,且距龍骨線不得小於垂直距離。

前項垂直距離為船寬之二十分之一,其最小值不得低於七百六十毫米,超過二公尺者,得以二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