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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01月16日)
第 6 條
客船經依本規則勘劃艙區劃分吃水載重線後,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五章之規定標誌於船舯部左右兩舷之外板上,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