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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五 章 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客船之特別條件 第 三 節 井圍甲板客船 ( 101年01月16日)
第 69 條
客船之井圍甲板距滿載載重線不高於二百五十四毫米者,於計算其艙區劃分、穩度及排水裝置時,井圍甲板範圍應視為可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