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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一 節 船身 ( 101年10月30日)
第 32 條
計算可浸長度時,其假設之受損範圍及邊際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長在四三.五七公尺以下者,其縱向受損範圍應為船十分之一。
二、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三、邊際線應為上下甲板之邊線。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水翼小船,得免計算其可浸長度。但應以浮力計算書代替可浸長度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