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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設備 第 三 節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 101年10月30日)
第 69 條
水翼船應備有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及日間手持電池信號燈。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不致影響航行安全。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第 70 條
水翼船航行於與海相通之水域上者,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第 71 條
水翼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VHF)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