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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檢查 第 二 節 特別檢查 ( 101年10月30日)
第 16 條
水翼船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航政機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建造:
一、主要規範說明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主要藍圖及計算書。
四、其他必要之資料及圖說。

第 17 條
主要藍圖及計算書,依下列規定:
一、船身部分
(一)船身線型圖。
(二)一般佈置圖。
(三)舯部橫斷面圖。
(四)縱向斷面圖。
(五)甲板構造圖(包括樑下縱材及甲板下縱桁)。
(六)船底構造圖。
(七)水密隔艙板及深水櫃隔板構造圖(水櫃頂板之高度及溢水管之高度等應予註明)。
(八)外板展開及肋骨構造圖。
(九)艏材、艉材及舵構造圖。
(十)主機座構造圖。
二、輪機部分
(一)機艙一般佈置圖。
(二)主機及其主要傳動機件之尺寸及材料詳圖。
(三)主機安裝結構之佈置及其詳圖。
(四)主機啟動、控制裝置之佈置及其詳圖。
(五)傳動裝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佈置圖。
(六)推進器材料、尺寸及佈置詳圖。
(七)燃油系統、潤滑油系統、液壓系統、電力系統、壓縮空氣系統、水系統、泵系、壓艙水系統、通風系統、連接動力裝置之濾氣系統等之一般佈置及其工作壓力、安全裝置、防鏽防污之措施等詳細圖說。
(八)電力系統包括輔助電力裝置、控制線路之一般佈置及能量圖。
(九)軸系、副機及管路等係以特殊材料製作者,應提送其規範書、計算書及圖說。
三、設備部分
(一)救生消防設備佈置圖。
(二)航行燈光音號佈置圖。
(三)碇泊及拖帶設備圖。

前項各種圖說,船舶所有人遇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免送。

第 18 條
水翼船建造期中,航政機關得派檢查人員在適當時間內進入水翼船建造或試驗場所施行檢查,以確認水翼船材料、工藝、工作情況、施工程序及佈置等係依照核定圖說施工。

第 19 條
水翼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等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
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記錄,以供查核。

第 20 條
水翼船輪機裝置在安裝中,應依左列規定施行檢驗,並於正常運轉下試車。
一、燃油櫃及管系之每一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檢查試驗。
二、電力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安裝中及安裝後檢驗,並提出各主要構件之試驗證明。
三、泵系、警報系統、燃油關閉裝置之安裝及試驗。

第 21 條
水翼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准予適當之寬免:
一、船體重心及穩度試驗。
二、速度試驗除按照一般船舶之試驗方法試驗外,應測計速度試驗中水翼船浮離水面之高度,俯仰角及水翼角。
三、迴轉及停止試驗,除按一般船舶試驗方法作左右舷快速、慢速迴轉及緊急停車外,應包括於全速翼航狀態下,就左右舷五度及最大操舵角作操舵迴轉試驗,並測計縱距、橫距、迴轉直徑、偏流角、傾側角及九十度變向所需之時間。
四、翼航時之傾側試驗,應於全速翼航中,橫向及縱向移動適當之人員或重量,以測計其定傾高。
五、昇起及著水試驗,應於自停止狀態逐漸增速,經昇起至最高速度之過程中及相反之過程中,測計其速度、水翼船浮離水面之高度、俯仰角、水翼角、主機迴轉速度及馬力等之變化情況。
六、耐航試車,應於浪高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二五公尺之海面上,保持主波與船舶之角度為零度、四十五度、九十度、一百三十五度及一百八十度,以全速翼航,分別測計其速度、橫搖角縱搖角及主機迴轉速度、排氣溫度等主機試車狀況,並儘可能測計艏艉之上下及左右各方向之加速度。
七、輪機運轉試驗,包括主機故障時情況。
八、主機啟動裝置試驗。
九、泵水試驗。
十、救生、消防及其他防護安全設備之模擬試驗。
十一、錨碇試驗。
十二、比照一般船舶所作之其他試驗。

施行前項試航或性能試驗時,有關影響其測試結果之風向、風速、波浪週期、波長、波高、波向、氣溫、水溫、海水密度等外在因素,應儘可能測定並力求準確。

第 22 條
水翼船依前條規定施行試航或試驗後,應將試航或試驗結果報告連同下列圖說,送請航政機關審核:
一、傾側試驗包括翼航時之傾側試驗結果報告。
二、速度試驗結果報告。
三、昇起及著水試驗結果報告。
四、耐航試驗結果報告。
五、輪機裝置完成圖,包括:
(一)輪機裝備規範說明書。
(二)機艙佈置總圖。
(三)軸系圖。
(四)管路圖。

第 23 條
現成水翼船首次特別檢查,依建造中特別檢查之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水翼船施行建造中特別檢查或現成船首次特別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將「水翼船操作及保養手冊」送經航政機關審查後發交船長,並責由船長依手冊規定操作保養。

第 25 條
水翼船操作及保養手冊由造船廠製作,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操作方面:
(一)翼航時風浪之限制
(二)翼航時能見度之限制。
(三)航行於有風浪海面時操作應注意事項。
(四)緊急停車、迥轉時應注意事項。
(五)昇起或著水時應注意事項。
(六)有關穩度應注意事項。
(七)其他特性及應注意事項。
二、保養方面
(一)主要配件檢查或分解檢查時,應注意事項及保養檢查程序。
(二)主機及推進器之危險迥轉數,及限制迥轉數應注意事項。
(三)各項配件保養及調整應注意事項。
(四)各項裝備使用時,應注意事項及故障排除之方法。
(五)整體性之安全使用期限及主要構件換新之期限。
(六)其他修護保養應注意事項。

第 26 條
現成水翼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水翼客船不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
一、水翼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空間,對船底部構件、裝置、附屬物及水翼等,作徹底檢查。
二、移除適當數量之鑲板、艙內地板覆物、絕熱裝置及油漆等。以便檢查人員對其內部主要構件進行檢查。
三、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檢查,並作必要之試驗,以確證其水密性及有效性。
四、控制系統應予檢查試驗。
五、艉軸應至少每兩年檢驗一檢。
六、各項裝備應予檢查試驗,隨時備便達到有效可靠之情況。
七、核閱船舶日誌,確認水翼船之操作保養符合規定,並已隨時詳實記載。

第 27 條
水翼船船身機器全部或重要部分改建前,應將圖說送航政機關審核,並就改建部分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改建工程完成後應施行試航,並將改建工程及試航結果記載於船舶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