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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 106年12月19日)
第 5 條
外國雇用人或代理人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船員後,應簽訂僱傭契約,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員資料名單。
二、船員僱傭契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