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 106年12月19日)
第 6 條
外國雇用人將僱用之船員改調他船或調用其他外國雇用人僱用之船員時,應取得該船員之同意,重新簽訂僱傭契約,由現僱用之外國雇用人於十五日內將新簽訂之僱傭契約併同船員資料名單報航政機關備查。但調用前後之外國雇用人相同者,其僱用年資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