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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五 章 罰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35 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