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第 三 節 營運 ( 111年01月17日)
第 15 條
船舶運送業與其他船舶運送業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書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船舶國籍證書,報請航政機關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