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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年07月30日)
第 8 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