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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7月30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