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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化學液體船之構造與穩度 第 四 節 泵、管路及裝卸裝置 ( 108年09月20日)
第 30 條
貨物轉駁之管路,其尺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設計壓力下,管壁之厚度不應低於下列公式,並不應小於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所訂定及使用之標準:
二、管路與管路系統屬具未以減壓閥保護,或得與其減壓閥分隔者,其設計壓力至少應為下列各目之最大者:
(一)可能含有某些液體之管路系統或屬具,其在攝氏溫度四十五度時之飽和揮發氣壓。
(二)附屬泵排出口側減壓閥之設定壓力。
(三)當泵之排出口側未裝置減壓閥時,附屬泵出口最大可能之總壓頭。
三、管路為防損傷、壓扁、內容物所生之過度下陷或皺曲,及因船舶撓曲或其他原因之直疊負載需要機械強度者,其管壁厚度應較第一款規定增加。但增加厚度為不可能或可能肇致局部超應力時,應減低其負載並以其他設計方法保護或除去。
四、凸緣、閥及其他裝具應考慮管路之設計壓力,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標準。未能符合標準之凸緣,其尺度與附屬之螺栓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五、凸緣應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頸焊、滑套或套筒焊接型式。但套筒焊接型凸緣不應用於標準尺度超過五十毫米以上者。凸緣之製造及試驗標準亦應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