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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第 一 節 船舶殘存能力與貨艙櫃位置 ( 108年10月31日)
第 12 條
船舶之乾舷與穩定應依左列規定:
一、最小乾舷得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但與該勘劃有關之吃水不應超過本規則所允許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有航海狀況及在裝卸貨期間之穩度應達認可之標準。
三、在計算各種載重狀況下消耗性液體之自由液面效應時,每一種液體應假定至少橫向之一對艙櫃或中線上之一個艙櫃具有自由液面,並應考慮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之艙櫃。在未受損艙區自由液面效應之計算方法應經認可。
四、在貨物區域雙重底空間內之壓載,應避免使用固體壓載。無法避免時,其堆置應依需要決定,以確保因船底受損所產生之衝擊負荷,不致直接傳至貨艙櫃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