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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第 三 節 貨物圍護系統 ( 108年10月31日)
第 31 條
貨艙櫃之內部壓力包括由設計揮發氣壓P○肇致之內部壓頭heq與由船舶運動所引起貨物重心加速度所產生之內部液體壓力heq,但不包括液體幌動之沖激影響。其計算應依左式為之。但內部壓頭heq之計算得採其他等效之計算方法:<div class="text-pre">heq=P○+(hgd)max (錶壓力巴)<br />hgd=aβzβ(ρ/1.02 &#215; 10^4) (巴)<br />式中:<br />aβ 為由重力及動負載在圖一任意方向β所引起之無因次加速度(即相<br /> 對於重力加速度)。<br />zβ 為所應決定壓力點以上之最大液柱高度,其單位為公尺。其量計係<br /> 在圖二β方向之艙櫃殼板上。在確定時,不認為貨艙櫃認可總體積<br /> 一部分之小艙櫃突頂毋需考慮之。<br />ρ 為在設計溫度下貨物之最大密度,其單位為每立方公斤(Kg/m^3)。

應考慮提供(hgd)max 之方向。如需考慮三個方向之加速度,則應採用橢圓球以代替圖一之橢圓。上述hgd之計算公式僅適用於滿注之艙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