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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第 五 節 貨艙櫃通氣系統 ( 108年10月31日)
第 67 條
洩壓閥對各艙櫃應具有合併之洩放能量,當貨艙櫃壓力之升高不超過洩壓閥最大值百分之二十時,應能洩放左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如貨艙櫃惰氣系統所能達到之最大工作壓力超過該艙櫃之洩壓閥最大值時,為該貨艙櫃惰氣系統之最大容量。
二、依左式計算所得暴露於火所產生之揮發氣量:
(一)回轉型艙櫃──為外部表面積。
(二)非回轉型艙櫃──為外部表面積減底部表面之投影面積。
(三)由一組壓力容器組成之艙櫃,其絕熱在船體結構上者──為外部表面積減其投影面積。
(四)由一組壓力容器組成之艙櫃,其絕熱在艙櫃結構上者──為該組壓力容器不包括絕熱之外部表面積減底部投影面積如圖四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