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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五 章 船舶載運個別貨品應具有之構造 ( 108年10月31日)
第 102 條
液化氣體船應依其計劃載運之貨品具有不同之船舶構造與設備,其最低要求如附表十四,該表各欄所用之符號其意義如左:
a欄:貨品名稱。其後加註號者表示亦包含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內。
b欄:聯合國編號。僅供參考之用。
c欄:船舶型式,其設計標準詳見第十條。
d欄:要求丙型獨立櫃。如要求則以Yes表示。
e欄: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之控制。
f欄:揮發氣探測。
g欄:儀器
h欄:特別規定

第 103 條
附表十四「h」 欄對個別貨品所作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構造材料-在正常作業中可能暴露於貨物之材料應能抵抗氣體之腐蝕作用。此外,供貨艙櫃、附屬管路、閥、裝具及其他項目設備用之下列結構材料,不得供附表十四「h」欄規定之貨物用:
(一)汞、銅與銅基軸承合金及鋅。
(二)銅、銀、汞、鎂與其他乙炔化合金屬。
(三)鋁與鋁基軸承合金。
(四)銅、銅合金、鋅與鍍鋅鋼。
(五)鋁、銅及其任一種合金。
(六)銅與含銅量大於百分之一之銅基軸承合金。
二、獨立櫃
(一)限以獨立櫃載運之貨物。
(二)應以丙型獨立櫃載運之貨物,其壓力與溫度之控制並應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貨艙櫃之設計壓力應考慮及任何氣墊壓力或揮發氣排洩卸載壓力。
三、冷凍系統
(一)限採用第七十條第五款第二目之間接系統。
(二)載運易產生危險過氧化物貨物之船舶,再冷凝之貨物得以下列之一法避免形成非抑制性液體之停滯囊:
四、甲板貨物管路
五、毒性氣體探測器之固定裝置
(一)氣體取樣管路不應導入或通過氣體安全空間。當揮發氣濃度到達安全初限值時,第九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之警報應予發生。
(二)不得以第九十六條第七款之可攜式設備作為代替裝置。
六、通氣出口之防焰網
七、電動潛水貨泵
八、氨
(一)除在敞露甲板區域者外,其電力裝置應依第二章第七節對可燃貨物之規定。
(二)氨係在溫度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上、揮發氣壓一點九巴時載運者,應有設施以於液氨導入前,使壓力容器內及在碳錳鋼材料製之管路內揮發氣空間之含氧量儘可能減至最少,以使應力腐蝕產生裂縫之危險性減至最低程度。碳錳鋼以外其他材料製之管路,應經特別之考慮。
九、氯
(一)貨物圍護系統
(二)貨物管路系統
(三)材料
(四)儀錶-安全設施
(五)人員保護
十、乙醚與乙氧基乙烯
(一)應備有深井泵或液壓操縱之潛水泵以卸載該貨物。該等泵之型式與設計應能避免液壓施加於軸填函蓋上。
(二)自丙型獨立櫃卸載貨物採惰性氣體置換法時,則貨物系統應依預期之壓力設計。
十一、乙烯化氧(環氧乙烷)
十二、異丙胺與一乙胺
十三、甲基乙炔-丙二烯混合物
十四、氮
十五、氧化丙烯及以重量計乙烯化氧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之氧化丙烯與乙烯化氧混合物並未含有乙烯者:
十六、氯乙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