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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107年05月14日)
第 3 條
專業機構應擬訂船員訓練計畫,並於開班前五日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始得開班施訓。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訓練日期、參訓資格、訓練名額、課程監督、講師與評鑑員之遴聘、訓練課程、教材及設備、訓練費用、評核及發證等事項。

第一項經核准之訓練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航政機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