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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107年05月14日)
第 8 條
參訓學員申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核(換、補)發,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張證書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百元。

航政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證書核(換、補)發資格之審查及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