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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20 條
業者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之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