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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語言及文件 ( 108年10月31日)
第 14 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安全管理制度之相關文件:
一、文件之製作及修改由安全管理機構岸上指定人員或職級相當人員審查核定。
二、於相關部門及船上備齊有關文件。
三、廢止之文件立即抽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