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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 108年10月31日)
第 16 條
內部安全稽核人員應獨立於被稽核部門。但安全管理機構之規模受限,經列舉事實及理由,由航政機關認定實施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