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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 108年10月31日)
第 34 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