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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年10月28日)
第 13 條
機場公司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