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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2月21日)
第 15 條
委託業務有效期間為二年,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期滿三個月前,應檢附符合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民航局申請。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於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三十日前檢附停止受委託業務計畫申請民航局核准,並停止受理受委託業務。已受理之受委託業務,應於經核准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之日前辦理完畢。

第 16 條
申請民航局審查之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依附件繳納審查規費及審查人員差旅費用。

第 17 條
機關(構)或團體之各項收費之項目與費額,由機關(構)或團體擬訂並報請民航局核准。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